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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定

2016/12/1 9:22:00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未知点击数(0)已有0人评论 加入收藏

2016年11月30日,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以下简称“棚改”)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是化解房地产库存、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是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抓手。市委常委会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作出专门指示。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的决策部署,站在打造宜居榆林、建设“三区一高地”的战略高度,按照“抢抓机遇、实事求是、科学谋划、尊重规划、突出重点、优先公共基础设施”的思路,全力推进棚改工作。为此,会议作出如下决定:

会议原则同意,市人民政府2016—2017年度棚改项目的初步意见,融资额度为80亿元人民币左右。

一、安排原则

市人民政府确定棚改项目,应根据中省文件精神,紧扣榆林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的实际需要,切实把握六项原则:一是确定为年久失修的危房片区;二是规划为中心城区道路管网范围内的棚户区;三是规划为城市广场绿地公园范围内的棚户区;四是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修复范围内的棚户区;五是属于城市主要河道整治范围内的棚户区;六是城市出入口和景观节点范围内的棚户区。

二、总体要求

(一)市人民政府应充分尊重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棚改项目和拆迁后的建设项目。对照六项原则,优化项目,突出重点,分期分批予以推进。对事关长远性、惠民性、公益性重大公共基础设施范围内的项目,应抢抓机遇、多方融资、追赶超越、全力推进;对城中村改造、平房片区(不属于危房)改造等开发性项目,应由企业、社会力量组织开发建设;对房屋质量、居住环境、交通状况较好,且不在六项原则范围内的平房片区,暂不拆迁,可给予适当补贴,进行局部改造,提升人居环境。

(二)市人民政府要将棚改工作与房地产去库存紧密结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推动经济增长。

(三)市人民政府应抓紧落实棚改资金,加快棚改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计划完成改造任务。

(四)在棚改项目拆迁中,市人民政府应合理确定棚改拆迁补偿价格,严格控制拆迁成本。

(五)多策并举推进棚改工作。鉴于现阶段全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政府性债务较多。市人民政府在推进棚改工作中,应坚持政府融资搞棚改、支持村居民联户搞棚改、引导房地产企业市场化开发搞棚改相结合,建立多元化棚改投融资机制,缓减政府债务压力。

(六)要切实做好棚户区居民思想引导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支持棚改工作,有效推动棚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三、依法监督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棚改项目、资金、质量、安全等工作的监督,确保棚改项目保质保量、按计划顺利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将对照决定事项,对此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跟踪问效。市人民政府每半年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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