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追授原延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改幸同志“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称号。
刘改幸,男,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1994年7月参加工作,200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生前系延川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2016年9月26日,刘改幸在上班途中因突发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享年年44岁。
在近20年的执行工作生涯中,他跑遍了全县的村村落落,累计执结各类案件700余件,执结标的2000余万元,接待信访当事人1500余人。由于长期超负荷的工作,生活没有规律,导致他身患严重胃病,但他始终以坚强的意志和乐观的精神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
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授刘改幸同志“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称号的决定》指出:刘改幸同志理想信念坚定,热爱人民司法事业,在基层法院工作22年,尽职尽责,兢兢业业,用实际行动赢得了当地干部群众的尊敬和信任。他始终把执法办案放在首位,公正司法、严谨细致,所办案件质量高、效果好,累计执结标的额达2200余万元,为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作出不懈努力。
“刘改幸同志忠诚为民、勤勉敬业,事迹突出、精神感人,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干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优秀典范。”《决定》指出,为表彰先进、激励队伍,根据《人民法院奖惩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追授刘改幸同志“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