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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醉驾险酿大祸 拘役三月敲响警钟

2017/2/27 11:01:13 来源: 黄陵宣传 作者:未知点击数(0)已有0人评论 加入收藏

  随着醉驾入刑后,喝酒、醉酒开车的现象日益减少,但是依然会有一些人不顾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顶风作案,刘虎就是其中的一位,他无证醉驾且发生事故。2月14日,黄陵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刘虎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6年10月21日13时许,刘虎和三个朋友在太贤社区门口饭馆吃饭喝酒,16时许,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载着其中一位朋友到太贤幼儿园接孙子,驾驶无牌的金元正三轮摩托车,由隆坊向黄陵方向行驶。行至黄陵县阿党镇太贤街道路段过减速带时,与杨军锋驾驶的陕JCR315号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停车后对方报警。黄陵县公安局于案发当日16时20分提取刘虎的血样,10月24日,经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鉴定,刘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7.75mg/100ml。10月26日,经黄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军锋无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车牌号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刘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在量刑时,考虑其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1、第42条、第44条、第52条、第53条、第67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2条(2)、(5)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根据危险驾驶案件多发,其原因有三,一是驾驶人法制意识谈薄;二是传统的“酒文化”根深缔固;三是驾驶人报有侥幸心理。提醒大家,为了自已和他人的安全,切勿在饮酒后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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