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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男子锤杀情人及情人之子 已被被执行死刑

2017/2/25 10:36:05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未知点击数(0)已有0人评论 加入收藏

  2月24日上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犯王海红执行死刑。

  王海红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海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海红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王海红,男,汉族,1975年9月2日出生于陕西子长县,小学二年级文化,商贩,住延安市区。王海红在有家室的情况下,又与离异的被害人武某某(女,殁年36岁)长期保持情人关系。

  2014年6月15日晚,王海红与武某某通电话时,得知武某某欲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便心生怨恨,遂于次日6时许,携带铁锤从志丹县来到延安市宝塔区陶瓷厂家属院武某某租住的房内找其理论。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厮打,王海红便持铁锤连续击打武某某头部、胸部,又持铁锤击打武某某的儿子张某(被害人,殁年10岁)头部、胸部,致武某某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上腔静脉破裂死亡、张某开放性颅脑损伤并心脏挫伤死亡。而后,王海红持房内菜刀割腕自杀未果,将作案用铁锤、作案时所穿T恤及武某某的手机藏匿于现场灶台内,逃离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海红身为有妇之夫,因不满被害人武某某另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蓄意上门报复,持铁锤杀死武某某后,又杀死武某某仅10岁的儿子张某,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及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海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华商记者 贺秋平 通讯员 薛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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