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抢劫后变换身份外逃十二年,每天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5年12月11日,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抢劫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3年9月12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黄某与其同伙各持一把西瓜刀租乘被害人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辆行驶至偏僻处,黄某与其同伙持刀逼被害人熄火下车,并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强迫被害人将身上财物全部交出,逃离现场后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黄某为躲避法律制裁,改换姓名、身份,并利用假身份在外流浪十二年。
城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这种利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在作案后逃亡十二年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庭审时被告人黄某当庭表示悔罪、认罪,城固法院对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华商记者 王亮 通讯员 邬慧